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818號
CLEV,99,壢簡,818,201108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卓秋霞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邱慶昌
被   告 邱清炎
      邱政理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宏哲
被   告 邱清榮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陳念勛
被   告 邱清鈿
      邱清漢
      邱美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淡
被   告 欒明文
      邱清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
  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追加黃鼎賜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同時載明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及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邱清鈿邱清漢邱美容必須補正委任被告邱清淡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