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柯志沛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靜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林連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