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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