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1320號
SJEV,100,重小,1320,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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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宜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2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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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