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鵬文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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