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小調字,100年度,243號
FSEV,100,司鳳小調,243,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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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3號
  聲請人 陳志銘
  相對人 金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3號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9月15日上午10時58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
山簡易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志銘 到
相對人 金龍山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正;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伍仟元,並由聲請人當場收受無訛;
  餘額壹萬伍仟元部分共分三期給付,自民國(下同)一百年
  十月十六日起,於每月十六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上列
  款項逕匯入臺灣銀行苓雅分行、戶名:葉慧禎、帳號:
  000000000000)。
二、相對人若未依上開第一項期限給付者(含各分期給付期限)
  ,兩造第一項協議即失其效力,回復原債權債務金額,即相
  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參萬伍仟元(如相對人已依第一項給付部
  分款項,應予扣除)。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陳志銘
           相 對 人 金龍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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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