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376號
KSEV,100,雄補,1376,201109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密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1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