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290號
KSEV,100,雄補,1290,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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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惠琪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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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