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惠琪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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