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周建中
王金菊
周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
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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