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089號
KSEV,100,雄簡,2089,2011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
原   告 董念台
被   告 楊英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