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144號
KSEV,100,雄簡,1144,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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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1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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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