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優穎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23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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