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832號
KSEV,100,雄小,832,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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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832號
原   告 林美琪
被   告 藍之言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 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4,5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 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7 月購買全新裝潢之門牌號碼高 雄市左營區○○○路236 號3 樓房屋(下稱原告房屋),因 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路236 號4 樓房屋 (下稱被告房屋)於97年間至99年間漏水,造成原告支出抓 漏與修繕費用:㈠被告房屋於99年間發生熱水管漏水,造成 原告房屋客用臥室天花板因漏水而油漆剝落,修復費用估價 為3,500 元;㈡原告於99年5 月底發現屋內鋪設於廚房與客 廳、臥室間走道空地之木質地板有水不斷滲流到客廳,經抓 漏勘查,發現是被告房屋客用浴室管線破裂漏水,原告因此 漏水事件,支出抓漏及廚房、浴室修繕費用共5 萬元;㈢因 上開漏水事件導致原告房屋內木質地板損壞,經估價重新鋪 設需21,000元。上開費用合計74,500 元。爰訴請被告賠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主張5 萬元工程費用部分,此為公共排水 管線之問題,管道間應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為 管理委員會之修繕責任,破裂之管線應非被告房屋之私管, 被告應毋庸負責該管線的修繕。且在公共管道間漏水,水流 進浴室就會排出去,一般情況下應不致從浴室流出至廚房, 若原告所述漏水情況為真,有可能是原告自己浴室或廚房排



水有問題。且原告是先修好再來向被告請求修復費用,當初 還說被告不用會同修繕現場,原告把原告房屋的浴室打得像 毛胚,然後才來向被告請求修繕費用,被告認為即使該管線 破裂的修繕被告有責任,原告所請求的修繕費用也不合理, 因原告自己的行為導致費用增加。就原告主張被告房屋熱水 管漏水導致原告主臥室天花板油漆剝落乙節,損害是否確為 被告房屋熱水管破裂所導致,被告有爭執;縱認被告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原告尚未施作天花板之修繕,僅提出估價單即 請求給付,亦無理由。另被告否認木質地板有更換之必要, 原告提出之估價亦過高,且原告應不能未施作即以估價單為 請求,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為原告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於 其發現漏水狀況之期間為被告房屋之所有權人等情,業據提 出兩造房屋之登記謄本及被告房屋之異動索引附卷為證(見 本院卷第145 頁至第152 頁、第160 頁至第161 頁),復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原告主張被告房屋2 次發生漏水 ,被告應賠償其損害,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天花板油漆剝落 之修繕費用3,500 元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抓漏及 修繕廚房、浴室費用共5 萬元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木質地板修繕費用21,000元有無理由?析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天花板油漆剝落之修繕費用3,500 元有無 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於99年間因被告房屋熱水管漏水,導致原告房屋客 用臥室天花板油漆因漏水而剝落乙節,業據提出客用臥室天 花板照片1 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證人即曾至被 告房屋修繕浴室防水層漏水之吳永昇具結證稱:「(問:是 否曾經去過原告的家?)有,大概是98年間,第一次是因為 防水層破損的問題到被告家修繕漏水,...,我那次也有 去原告家,看到原告家公共浴室天花板外觀有些潮濕的情況 ,打開後看到裡面的木頭有水痕。我修好防水層之後,應該 有經過了半年,兩造中又有人跟我聯絡反應原告家漏水,我 這次去看,看到原告家公共浴室天花板打開後潮濕情況比上 次更嚴重,與該浴室相鄰之臥室天花板也有漏水情況,有滴 水下來,我當時是還沒看到油漆有剝落的情況,我看這個漏



水情況頗為嚴重判斷應該是冷熱水管線有破裂,這個部分我 認為要找水電師傅來看,我有告知被告,被告同意我去找一 個懂水電的人來看,我就找了我在工地認識的朋友『俊仔』 來看,我不知道他去找原因的過程是如何,只知道後來是透 過請被告那一戶的人不要使用從公共浴室到陽台那一段範圍 的熱水,結果就沒有再漏水,因而找出原因,原因是被告那 一戶的熱水管破裂。這個原因是『俊仔』告訴我的。後來就 由他去施工了,他去把熱水管改配成明管。...」等語。 則原告所述漏水情況與原因核與證人吳永昇所述大致相符, 是原告房屋之客用臥室天花板確有因被告房屋熱水管漏水而 發生漏水現象。證人吳永昇固稱其於上開時間至原告房屋時 尚未看到油漆有剝落的情況,然其已觀察到天花板有滴水的 現象,其亦認該漏水情況頗為嚴重。衡情,天花板歷經如此 嚴重漏水,其油漆發生剝落現象之機率甚高,自原告所提照 片觀之,亦確實有嚴重漏水及油漆破損剝離之情況,原告主 張被告就此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屬有據。依前開法律規定 ,被告既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原告並得請求被告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被告以原告尚未施作並支 出修繕費用為由,主張原告請求無理由,即非可採。原告就 其客用臥室天花板油漆剝落之修繕費用已提出估價單1 紙為 據(見本院卷第7 頁),觀其修繕之範圍及修繕金額尚屬合 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修繕費用3,500元,為有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抓漏及修繕廚房、浴室費用共5 萬元有無 理由:
⒈原告主張因被告房屋之私管漏水,致其支出抓漏及廚房、浴 室修繕費用共5 萬元,並提出漏水修繕施工中之照片、堯鼎 工程有限公司竣工請款單、發票各1 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0頁、第11頁、第64頁)。關於此漏水原因,證人即為 此漏水修繕之謝春隆具結證稱:99年伊接獲系爭大樓管理室 通知去抓漏,是原告向管理室反映漏水,所以管理室要伊去 查漏水原因,伊從系爭大樓10樓公共管道間開始查,查到4 樓發現那裡的公共管道間漏水,是4 樓私人的馬桶管線破裂 ,可看到水從管線噴出,後來修好後公共管道間就沒有漏水 ;因為該管線是接到4 樓的馬桶,而且把4 樓水源總開關關 掉,該管線就不會有水通過,伊當時確定那是私人管線,所 以知道工程費用不是向管委會拿,該費用後來應該是向被告 收取等語。證人謝春隆就漏水處、漏水狀態,及如何確認該 漏水管線為私管已為明確說明,其所描述之漏水狀態亦與原 告所提出之施工中照片相符,應足採信。是本件漏水係因被 告房屋之私管破裂所造成,已可認定。被告房屋之私管既為



被告所使用、支配,被告就該管線即有善加維護使不加損害 於他人之義務,該管線破裂漏水因而造成原告損害,自應由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該管線係於公共管道間漏水 即應為管理委員會之責任等語,洵屬無據。
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關於 原告房屋之抓漏與廚房、浴室修繕工程,證人即施作此工程 之王自強具結證稱:99年約4 到6 月份時,伊到原告家中抓 漏。伊當時看到客廳、廚房、客用浴室間的走道木質地板與 磁磚間的夾層有滲水出來(原告家地板並未整個做成木質地 板),用抹布去擦完可以擰出水,踩在木質地板上可以看到 木片與木片間縫隙滲出一點水。伊當時沒有用加壓的方式測 試,但伊有先關閉原告房屋的冷熱水開關測試,看它水流量 的狀況,以辨別此漏水是從原告家管線還是從別的地方來, 如果原告家管線沒有問題那漏水會持續發生,伊觀察發現漏 水沒有很大的變化,伊有去觀察原告家浴室、4 樓浴室,還 有從3 、4 樓管道間維修孔觀察,也有觀察3 樓浴室的管道 間牆壁,觀察之後都沒看到滲漏水情況,伊才會建議原告先 挖自己家滲漏水的地板來查原因。伊從木質地板與磁磚的夾 層觀察到從廚房流過來的水比客用浴室過來的多,而且原告 剛做好的熱水管是埋在廚房地板通向浴室,渠等就先從廚房 及客用浴室間轉角處的走道開挖地板,找到熱水管發現沒有 漏水,水是從廚房處繼續滲過來,渠等就往廚房的方向繼續 挖,後來發現新設的熱水管沒有漏水,舊的熱水管從切斷處 一直冒水出來,伊就去客用浴室觀察,伊從該浴室入口右手 邊公共管間的維修孔看公共管間似無漏水,伊就跟原告說無 論是公用或私人管線漏水都要在原告浴室內開挖才能觀察、 維修,原告就同意開挖浴室查出漏水原因,渠等將客用浴室 地板挖開後發現地板下是濕的,並且發現公共管間邊牆那裡 看起來是濕的,有滲水現象,伊就把公共管間的牆挖一個洞 ,裡面有蓄積一些水,管道間打開後水就流出來,水流完之 後,廚房的舊熱水管線就沒有再繼續冒水,渠等就先等幾天 觀察看會不會乾,後來發現靠近公共管間的地板不會乾,而 且有滲水現象,伊就再把公共管間的洞挖大,讓人的頭部可 以伸進去看,伊伸進去看後有水從上面滴下來,伊就告訴原 告這是公共管間的部分,請她通知管委會來查看是上面哪一 層樓發現問題;原告客用浴室管道打開讓水流出後,因為廚 房不會繼續滲水,渠等就先將浴室之外有開挖的地板舖回有 磁磚的狀態,等公共管間漏水問題解決後,伊有去客用浴室 為回復原狀的工程,亦即將地板及牆壁回復原狀等語。惟被



告質疑證人王自強並未以最小侵害之方式找出漏水原因,導 致抓漏與回復原狀之費用增加;被告並主張若非因埋於原告 房屋地下之舊熱水管導致漏水被引流至廚房方向,而未直接 往下滲漏,應可很快查出漏水源頭,原告房屋即不用施作如 此浩大之工程,故原告房屋之舊熱水管才是造成龐大抓漏與 修繕費用之主因等語。查,就證人王自強勘查本件漏水方式 是否適當,證人陳財富到庭結證稱:「(問:是否去看過博 愛四路236 號4 樓?)有,因為被告之前來問我本件漏水應 該如何處理,我說我要看房子的格局和漏水處才能夠回答, 所以她就帶我去236 號4 樓看漏水發生的地方。...、( 問:依照證人判斷,該漏水應如何處理?)如果給水管破裂 的部分處理好應該就不會漏水。(問:如果有客戶反映家裡 漏水,證人會如何處理?)通常我們會判斷給水或是排水的 管線有問題,如果平常一直有在漏,那應該是給水的管線有 問題。如果是樓上有在洗澡等大量漏水的話那就是排水的管 線有問題。如果認為可能是給水管線的問題我們會用加壓馬 達對水管施壓,看它會不會失壓,如果管線有漏水,漏水處 會更明顯,我們就能就漏水處作修繕。如果施壓之後沒有發 現漏水處也沒有減壓的情況,我們就會懷疑可能是地板防水 層出問題,那時就要把樓上地板開挖去修繕防水層。如果以 上兩處皆查無問題,就可能是公共管道間在漏,但如果管線 在公共管道間漏水,我們用加壓馬達施壓時也應該會有失壓 的情況。如果是排水管線出問題,我們就會在出現滲漏水的 地板上開挖,因為會發生滲漏水應該就代表該處地下的管線 出了問題,把管線修好後在上層作回復原狀的泥作工程。( 問:《提示本院卷89頁至90頁證人王自強證述抓漏過程》有 何意見?)我認為他開挖之前應該用加壓的方式去找漏水原 因。(問:如果客戶自己家裡沒有管線發生漏水情況,用證 人所述的加壓方式是否無法馬上找出漏水原因?)我們用加 壓方式如果發現客戶家裡沒有管線有問題,我們會協調樓上 住戶讓我們去他那裡加壓測試,如果樓上的人不配合讓我們 檢查測試,而客戶又要求一定要找出漏水原因,我會先打開 公共管道間觀察,不會選擇先開挖客戶家裡滲漏水的地板。 」等語。依證人陳財富所述,關於本件漏水確有可能以對原 告房屋較無侵害之方式勘查漏水原因,惟證人王自強於開挖 原告房屋之地板前,亦曾觀察過公共管道間,其所為之勘漏 方式尚難認確實未達該專業之一般水準,是被告以此為由認 其毋庸負擔此抓漏與修繕費用,尚非可採。惟被告房屋私管 所造成之漏水係蓄積於公共管道間,並進而滲入原告房屋客 用浴室之地板;因原告房屋地板內埋有未封口之舊熱水管,



水便經由此舊熱水管流向廚房,此為證人王自強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91頁)。是若原告房屋地板內無此舊熱水管,積 水應不致大量出現於廚房與客用浴室之間,毋寧會大量積聚 於客用浴室而使客用浴室有較明顯的滲、漏水跡象,如是, 原告房屋於勘漏時即不至於須挖開多處地板始找到漏水源頭 ,進而毋庸支出高額費用。是以,原告因原告房屋地板內埋 有未封口之舊熱水管,使其漏水現象未如一般出現於接近漏 水源頭之處,導致較高的抓漏與回復原狀修繕費用,應認原 告就此係與有過失。審酌系爭抓漏與修繕費用5 萬元係包含 原告房屋廚房整修抓漏修繕25,000元及客用浴室整修抓漏修 繕25,000元,被告就此件漏水之損害賠償應以25,000元為當 。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木質地板修繕費用21,000元有無理由:原 告主張木質地板因前開漏水導致泡水而損壞,有更換必要等 情,業據證人王自強證述其至原告房屋抓漏時看到木質地板 為整個泡在水裡、證人左茵如證述約在99年夏季時,伊至原 告房屋看到木質地板與磁磚間塞了很多布,那些布都濕濕的 ,而且原告房屋內有一股酸酸臭臭的味道,伊在聊天中得知 酸臭味是木質地板發出的,之前去原告房屋時,沒有看到木 質地板滲漏水的景象也沒有聞到酸臭的味道等語。是原告房 屋之木質地板既已整片浸於水中,甚而發出異味,原告主張 有更換之必要,尚非無據。惟如前述,若無原告房屋地板內 之舊熱水管,被告房屋私管破裂所造成之漏水應不致自廚房 與客用浴室間之地面滲出而使木質地板浸泡其中,是就此損 害之發生,應認原告亦與有過失,應免除被告就此木質地板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木質地板 更換之費用21,000元,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客用臥室天花板油漆剝落修繕 費用3,600 元、抓漏與回復原狀修繕費用25,000元,合計28 ,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㈤被告陳稱因其認為原告所提出之漏水修繕施工中之照片有許 多疑點,例如以照片所示之漏水量,漏了1 個月應該已經積 水好幾層樓高,更何況原告家三樓公共管道間沒有排水設備 ;該漏水管還有通過一個隔板,其既通過隔板,應該是往下 ,若是被告房屋專用的私管,何必透過隔板往下等語,故請 求通知證人謝春隆再次到庭作證。惟查,證人謝春隆於本院 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已到庭將當時抓漏及修繕與如 何確認該破裂管線為被告房屋私管等事項為明確證述,其證



述亦無明顯疏漏或憑信性瑕疵,被告聲請再次通知證人謝春 隆到庭作證,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訴訟費用計算式(幣別: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證人旅費:500元+500元+592元+500元+500元=2,592元合計:3,5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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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