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1475號
KSEV,100,雄小,1475,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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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蕭碧雲
被   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麗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5 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98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僅於刑事庭 就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審判之時有其適用。若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 ,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 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 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26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 陳稱:兩造間尚有刑事案件未結束,而聲請待刑事案件完全 結束再進行本件訴訟,但伊不能公開是什麼刑事案件云云。 惟查,被告未陳明其所稱刑事案件為何,未具體說明聲請本 院停止訴訟之事由,況本事件係本院刑事庭受理100 年度訴 字第105 號誣告一案,經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 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附民字第98號裁定移送本院,揆諸 上開判例意旨,即屬獨立之民事訴訟,當可自行調查審理, 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當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故縱然被告就上開刑事案件經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縱 未確定是,對本事件之審理亦不生影響,被告聲請停止訴訟 一節,自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二、原告主張:伊為高雄市○○區○○街108 號「妙房東大樓」 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前任主任委員、現任財務委員 ,被告為該大樓之住戶。被告於民國99年3 月20日晚間7 時 30分許,該大樓管委會在1 樓管理室舉行新舊主任委員交接 儀式時,被告竟進入會場對伊咆哮,經訴外人即主任委員陳 棋宇勸阻無效後宣布散會,原告隨即離去,並未與被告發生



肢體衝突。然被告竟意圖使伊受刑事處分,於同日晚間9 時 45分許在高雄市警察局鼎山派出所,對原告提出妨害自由、 傷害告訴,虛偽指稱:於今日晚間8 時6 分,伊參加大樓委 員會與主任委員商談時,蕭碧雲抓住伊左手,將伊手捏瘀傷 ,伊要告蕭碧雲云云。被告之誣告行為不法侵害伊名譽權, 造成伊精神上受到創傷與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是受刺激而神智不清,並非故意,且當日是員 警擷取伊講的話而誤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指訴原告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245 號分案調查後,認查無原 告傷害之犯罪事證,而為不起訴處分。又被告被訴誣告案件 ,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944 號提起公訴, 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訴字第10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五、本件之爭點:原告是否得以被告對伊誣告致其名譽受損,向 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是,該賠償金額以若干為 適當?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 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又誣告行 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 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最高法 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26年滬上字第2 號判例要旨參照 )。準此,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 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 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虛捏其有傷害等之不 實情事對伊誣告,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被告於99年3 月20日晚間9 時45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鼎山派出所, 與員警有如下之對話內容(負責繕打筆錄之員警下稱A , 負責詢問之員警簡稱「警」,○代表字句不清晰):「警 :(錄音時間7 分36秒許)今20日因何事至本所製作談話 筆錄?是什麼事情?A :傷害?警:是傷害案?陳:(7



分44秒)對,傷害、妨害自由…妨害自由…還有傷害。警 :傷害和妨害自由嘛?陳:還有那個公然侮辱罪,…警: (與陳美伶同時說話)對啦,因傷害…好,傷害案啦、妨 害自由,他是怎麼…好,阿公然侮辱?陳:對阿。侮辱有 啦。…警:(9 分35秒)傷害案、妨害自由、公然侮辱我 要提出告訴啦齁,所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嘿阿,阿妳何 時何地遭何人毆打受傷?警:(9 分58秒)妳何時何地遭 何人毆打受傷、妨害自由、公然侮辱?陳:(10分02秒) 那個要看一下,那個我9 月份也有…。警:妳要詳述他是 怎麼…是怎麼毆打妳的齁?阿怎麼給妳妨害自由、阿怎麼 公然侮辱?陳:(10分29秒)去年就這樣了阿。A :去年 開始?警:98年開始喔?陳:(10分37秒)99年就常態性 了。警:在哪裡?陳:在昌裕街108 號的那個…。警:幾 月份你曉不曉得?陳:(10分48秒)要看一下錄影帶才會 知道。A :(10分51秒)98年就有了嘛?長期的?警:( 10分55秒)98年開始嘛齁?陳:(10分56秒)常態性,他 已經是一個習慣性,常態性,常態性的遭人就是之前的什 麼遭人毆打啦、妨害自由,遭受蕭文士…。警:(11 分 10秒)於98年,等一下。陳:(11分11秒)蕭文士跟蕭碧 雲。…警:他是怎麼毆打妳的?怎麼給妳妨害自由?怎麼 公然侮辱?陳:(13分00秒)我那時候穿著背架,兩個人 拉了我的手,我已經坐電梯要上去了,還要強迫我出來, 說『妳出來妳出來妳出來!妳要說清楚』,你怎麼可以我 開刀還穿背架,你怎麼可以這樣抓著我的手!警:不是阿 ,他是怎樣給妳傷害的妳要講出來阿。…陳:(13分58 秒)人家要坐電梯上去,他不讓人家上去,為什麼不讓人 家上去,這就是妨害自由和傷害了嘛《加重語氣》!警: 我們這個要問清楚。陳:(14分08秒)很痛苦你知道嗎? 我今天來到這邊不是很爽快、很愉快的心情來到這吶!… 警:(14分19秒)對妳控制行動不讓妳上樓啦齁?陳:( 14分22秒)對阿,阿對我傷害阿。A :(14分24秒)有攻 擊妳喔?陳:(14分26秒)構成傷害阿,對,攻擊算是。 A :(14分32秒)對妳說出…。警:(14分34秒)阿對妳 怎樣公然侮辱?A :不堪入耳的?警:(16分34秒)請將 案發當時情形詳細說明。陳:這一次的嗎?警:嘿。陳: (16分40秒)今天就是說我跟主委他們在開會,那我提出 我的質疑,那…。對,那他們…我們…我們住戶對於說這 個大樓發生了一些事情…。警:(16分55秒)幾點參加那 個…?陳:(16分56秒)8 點06分,那…。A :20號?陳 :那因為…因為我有一些事情我不瞭解,我當然要請教,



我當然要請教說之前當主委的人一些事情。A :早上嗎? 陳:晚上,PM。警:(17分18秒)20時6 …8 分?陳:對 對對,我看時間是8 點06分。A :20時…。陳:(17分31 秒 )那我請問大樓的之前的以前的主委現在是當財委嘛 ,那我就問他說那你做的怎麼樣,那我想要問在場…可是 在場的住戶都是一些流動人口,所以為什麼我會請你們加 強那個…那個昌裕街108 號的那個住戶的那個流動人口。 …陳:(18分08秒)那你為什說這裡發生的事情,你們為 什麼不用委員會去提出告訴,為什麼要我們…我們自己提 出告訴?那就算我們自己提出告訴好了,為什麼會有人衝 下來…忽然會衝下來…來攻擊人呢?會打人打到我都瘀青 ,我都有證據阿。警:(18分31秒)就是蕭文士蕭碧雲 嘛?陳:(18分35 秒 )蕭文士會攻擊人。對,我都有證 據。警:(18分39秒)阿蕭碧雲會攻擊妳嗎?陳:(18分 41秒)會,她也有。警:(18分47秒)衝過來攻擊妳啦? 陳:(18分48秒)今天是蕭文士他…我就在那邊按手機, 按說他錄音趕快把他錄起來,我沒講話他就從臉把我打下 去,我倒下我摔下。警:用手打妳的臉?陳:(19分00秒 )打我的臉。警:右臉還是左臉?陳:(19分02秒)左臉 。然後我摔下去…蹬落(台語),可是我脊椎開刀並經不 起這樣的舉動,這樣已經構成我身體上的傷害,說起來也 是很奇怪吶,人家也沒有跟他講話,怎麼會對人家…這樣 他就是習慣了嘛,你想阿,是不是警察局,人家沒和你講 話阿,按手機是想說你是不是在說什麼要把它錄起來而已 ,就動手打人,這已經是不能原諒的,這不是…這是重複 犯的,這不是第一次犯的嘛,所以我才會跟我家人說…《 被警察打斷》。警:(19分49秒)妳脊椎曾動過刀啦齁? 陳:有阿,我都有醫生證明可以給你。警:所以○○向後 仰啦齁?陳:醫生說不能向後仰,向前仰可以,不能向後 仰,摔到在地、人跌落在地,很~痛!我帶著它…我帶著 傷到高醫去驗傷並開了甲種證明,這種次數已經…已經是 很久、很多次了啦,這已經2 、3 、4 次了,這不只是1 次啦,這一定要寫下去,不然說阿妳第一次妳就來提告, 妳是吃飽太閒嘛?!我不是吃飽太閒,今天…。警:(20 分29秒)妳說怎樣?陳:(20分31秒)這3 、4 次了,這 不是1 次,阿不然法官會認為說妳1 次妳就來提告,妳是 怎樣…是太閒喔?!警:他已經有3 、4 次的…陳:(20 分41秒)有有有,我都有錄影帶、還有協調委員會、還有 說驗傷單我全都有,還有錄音帶我都有,他在操幹譙(台 語)這些錄音帶。A :(第1 次攻擊…這個原因和這個原



因是一樣的)。陳:(21分06秒)第1 次攻擊…對我攻擊 行為啦,應該是攻擊行為啦。警:不是你第1 次對我有攻 擊啦齁?陳:(21分秒14秒)不是1 次了啦,都超過了, 2 次都超過了。警:阿妳被毆打主要的傷在哪裡?有無驗 傷單?陳:(21分22秒)有,我家裡還有2 張,還有錄影 帶、還有錄音帶。警:背部挫傷啦齁?陳:嘿,還有…還 有…有啦!還有驗傷都有。警:沒關係,如果他們規定的 時候妳這個再○進來。陳:(21分36秒)嘿,錄影帶、 DVD 、驗傷單、還有錄音帶都有啦,還有我本身我身上已 經被他捏成瘀傷的…瘀傷的…瘀傷的現象、瘀傷的傷痕久 久不退啦…。警:背部、左手…。陳:左手。警:右手? 陳:嘿嘿,右手。瘀傷久久不退,這是加暴你知道嗎?A :(22分19秒)蕭碧;24秒)有,她把我的手捏成一個瘀 青,阿她現在自己捏吶,這兩個人會說謊,蕭碧雲她常態 性的說謊一定要寫上去。警:妳說蕭碧雲她怎樣…自己拉 左手?陳:(22分37秒)嘿,她先…她用我。警:拉住妳 的左手腕?陳:(22分41秒)對對對,她就把我捏下去, 就這樣捏下去這樣啦齁,阿現在說我用她啦,阿她這個常 態性的會說謊啦,這一定要寫上去的。警:我是問妳說妳 跟他們有沒有認識?陳:沒有吶,我們只是…。警:是鄰 居啦,同棟。A :住戶啦,同大樓的住戶。陳:住戶而已 ,我跟他們也不是鄰居吶。A :互相見過面就是了?陳: 對阿。警:沒有糾紛啦齁?A :(23分56秒)見過幾次面 ?有見過面吧在大樓裡面?一定有阿。陳:(24分04秒) 她是偶爾…她爸爸就是會這樣子衝下來…馬上衝下來就攻 擊人阿。A :阿妳和他有糾紛嗎?陳:(24分13秒)沒有 吶,我都惦惦,我都不理他吶。A :沒有,什麼糾紛都沒 有?之前?陳:沒有沒有,就講說他會突然衝下來攻擊… 。A :就他這麼多委員會裡面…他沒有攻擊其他大樓住戶 ?陳:我不知道,這我不清楚。警:(24分30秒)小姐, 他們父女是不是都有給妳…《被陳美伶打斷》。陳:(24 分34秒)蕭文士蕭文士他會突然的…。警:那我請問妳 他們兩個都有對妳…對妳那個傷害、妨害自由…?陳:對 ,嘿。警:公然侮辱嗎?陳:(24分47秒)公然侮辱是蕭 文士。A :蕭碧雲沒有。警:那個蕭碧雲沒有公然侮辱? 陳:(24分52秒)沒有啦。…我沒有阿,我任何損傷我空 無一物的阿。A :他啦,對方。警:蕭文士傷害妳有沒有 使用…?陳:(25分14秒)男生怎麼會能夠抵擋…女孩子 怎麼抵擋…。A :徒手?警:他是用拳頭,沒有用凶器啦 齁?陳:(25分20秒)對。用他的那種蠻力阿,蠻力吧。



A :(25分31秒)徒手攻擊?陳:(25分32秒)對,徒手 這就很嚴重了吶,你不要小看這種…這種事情,這種男生 …我60幾瘦到現在連55都沒有,我怎麼可能抵擋他這樣子 呢?!而且他今天這樣的行為我已經受不了了。警:(25 分49秒)妳以上所說是否實在?陳:(25分51秒)實在, 都實在。A :(25分53秒)我看這個…。警:沒關係,下 來再問一下。陳:(26分08秒)還有蕭碧雲的妨害自由、 還有傷害,我也要提出來。警:(26分23秒)還要對蕭文 士提出傷害、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告訴啦齁?阿另外我要 對蕭碧雲提出傷害告訴…?陳:兩種嘛?警:傷害告訴跟 妨害自由?陳:(26分34秒)對。」此有本院刑事庭勘驗 警詢錄音光碟而製作之勘驗報告附於該刑事卷可參(見 100 年訴字第105 號刑事卷第7-13頁)。 2.依上開勘驗結果,員警先後多次向被告確認指訴之事實為 何,被告均重複事發時間為該日晚間8 點6 分,且不斷陳 稱伊被傷害係自98年起已有多次,而員警再次詢問被告案 發情形時,被告尚且向員警確認是否為此次之案發經過後 始為陳述,此觀之上開勘驗筆錄所載:「(16分34秒)警 :請將案發當時情形詳細說明。陳:這一次的嗎?警:嘿 」之內容即明,可見被告對於時間、事件之記憶並無不清 之情況,員警詢問重點在99年3 月20日發生之經過,且一 再向被告確認,被告也能記憶時間加以回答,實難認員警 對被告之指訴有誤認或被告有神智不清之之情形。 3.是依上開對話內容,被告主觀上應知悉此次指訴之事項為 何,而與先前所發生者並不相同,被告並無誤認事實之情 事,是認原告主張被告有誣告之故意,應堪信實。被告否 認有誣告之事實及故意,不足採信。此外,本院刑事庭10 0 年度訴字第105 號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1 件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5-9 頁),被告確有誣告 之事實,應屬明確。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 ,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 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 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 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意圖 使原告受刑事處分,虛構原告傷害等之不實情事,並對其



提出傷害等罪嫌之告訴,確屬加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 有據。
(四)本院審酌原告係高職畢業,目前無業,98 年度所得為310 , 412 元,名下有房屋 3 間、土地 3 筆、投資財產 1筆 、汽車 1 輛,價值合計約 1,838,847 元;被告係二專畢 業,目前無業,98年度所得42,875元,名下有房屋1間 、 土地1 筆,價值合計約361,206 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1、33-34 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 被告誣告行為業經刑事處分、迄今未與原告達成和解、原 告經被告誣告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偵字第14245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其所受之痛苦應有所 減輕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3 萬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於原告應為之上開 給付,雖無確定期限,惟被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原告主張 被告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5 月6 日起, 負遲延責任,於法有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 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3 萬元,及自100 年5 月6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本件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之 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十一、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2 項規定 ,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 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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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