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字,100年度,128號
MKEM,100,馬交簡,128,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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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交簡字第128號
被   告 許天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天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肇事前行駛之道路及方向 「沿縣道205線北向南直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沿縣道204線 東向西直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慎,致罹刑章 ,且事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件附卷可稽,足 見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 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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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