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45號
原 告 邱金富
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天賞核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