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林美玉
林囿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仁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7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