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409號
FYEV,100,豐補,409,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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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陸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林茂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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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