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陸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林茂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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