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399號
FYEV,100,豐補,399,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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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黃瓊誼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朝旭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84,500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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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