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黃瓊誼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朝旭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84,500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