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吉明
送達代收人 張席旗
上原告與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
261,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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