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原告與被告何丹金雄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98,1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