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391號
FYEV,100,豐補,391,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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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原告與被告何丹金雄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98,1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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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