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9年度,304號
HLEV,99,花簡,304,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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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楊長照
      楊長榮
      楊長生
      楊長友
      楊長鑫
      楊引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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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