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0年度,311號
HLEV,100,花簡,311,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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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311號
原   告 張麗珠
被   告 廖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繳納不足之 裁判費30,200元,該通知已於100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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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