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0年度,191號
HLEV,100,花小,191,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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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潘瑛珍即聯盛食品行
被   告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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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富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