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耐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返還價金
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9 號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所
為第一審民事判決,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各均為新臺幣6,630,0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95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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