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億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張耀中
翁連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