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陳耀宗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吳鄞麗雪
高英智
高育群
被 告 王森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
陳勁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