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鄭守綱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聖雲宮
被 告 後勁聖雲宮鳳屏宮福德祠萬應公有應公廟產管理委
員會
共 同 李玉坤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蔡天證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37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