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指派代表人 梁樾
被 上訴人 吳錦樵
楊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8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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