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蔡林秋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61,033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