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 告 蔡恩惠
被 告 孫大衛即孫駿即孫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孫大衛為被告孫維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孫維杰於民國99年8 月1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足憑,其繼承人孫大衛於繼承開始後無限定繼承,亦無拋棄 繼承,有除戶戶籍謄本、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 第292 、310 、311 頁),孫大衛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孫大衛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