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60號
KSDV,98,家訴,60,2011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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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王志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志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燕祺間請求剩餘財
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5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另關於非財產權之部分,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列二者之裁判費合計為43,42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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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