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53號
KSDV,100,除,553,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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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杜仿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8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0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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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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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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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中小企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5,000元 │99年11月24日 │FZ0000000 │ │
│ │銀行苓雅分行│業銀行苓雅│ │ │ │ │ │
│ │蘇錦泉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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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