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訴訟代理人 呂昆元 被 告 戴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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