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施柳鳳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被 告 施明德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被 告 陳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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