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30 號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45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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