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60號
KSDV,100,訴,1060,2011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高墀宏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帝王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佩香
  訴訟代理人 曾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提本件確認之訴,係因財
產權關係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第
77條之12之規定,應依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最高法
院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明令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
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