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38號
KSDV,100,補,1238,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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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黎甜妹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慈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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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