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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