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27號
KSDV,100,補,1227,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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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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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