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方晃
被 告 李清陽
原告與被告李清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