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林金田
原告與被告黃明欽、楊秋暉、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39,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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