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黃明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王紀美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應受監護宣告人王紀美(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 :高雄市岡山區○○○街30巷25號)之子,王紀美自民國 100年5月31日起因癌症移轉至腦部,已至無法處理自己事務 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王紀美為監 護宣告及選定聲請人為王紀美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 統表、戶籍謄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等為證。
二、經查,王紀美業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後之100年9月8日死亡 ,有王紀美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惠川醫院通知本院之 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王紀美既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 力即歸於消滅,已無受監護宣告之適格,且亦無再就王紀美 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欠缺聲請必要及適格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 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