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65號
KSDV,100,消債聲,65,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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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晏伶
代 理 人 林敬信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晏伶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 害;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 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 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 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 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 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 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 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中之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 自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有違。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無法清償債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清算;經本院 審酌一切事證,認聲請人所負債務已無清償能力,而於民國 99年5 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於清算程序進行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切結書等 文件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載,認 相對人名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而於100 年2 月



15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 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認定無訛。
㈡本件清算程序終止後,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就是否同意聲請 人免責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 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 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管理公司)、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花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 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資產 管理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 二資產管理公司)均具狀主張債務人消費逾越一般生活必要 支出,而有浪費情事,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另債權人富全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資管公司)、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及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則迄未具狀表示意見。 ㈢而依債權人安泰銀行及兆豐銀行檢具聲請人之消費明細(見 本院卷第20頁、第105頁),聲請人於92年3月由兆豐銀行分 別代償中信銀行及大眾銀行之欠款43,000元、40,000元,復 於92年7月由安泰銀行代償台新銀行之欠款83,732 元,是聲 請人於92年7 月起,應明知其經濟狀況不佳,收入已有不足 清償債務之情;然審核各債權銀行所提出債務人消費明細, 債務人仍繼續於上開資力不佳之期間持各債權人之信用卡進 行多筆高額消費或預借現金及申辦信用貸款,茲分別說明如 下:
⒈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8 月預借現金共計70,000元;93年12月預借 現金6,000 元;94年3 月預借現金共計5,500 元。 ⒉債權人日盛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12月預借現金共計59,418元。 ⒊債權人安泰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3 月6 日在鑽石銀樓消費5,000 元;93年4



月15日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消費4, 000 元;94年3 月24日在良泰旅行社消費4,000 元。 ⒋債權人聯邦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7 月9 日於鑽石銀樓消費10,500元;93年7 月15 日 於泛亞電信三多授權服務中心消費9,690 元;於 94年1 月申辦信用貸款共計38萬元;94年3 月23日於家樂 福家電十全店消費49,616元。
⒌債權人萬泰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1 月14日於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營業 所消費13,100元;94年3 月24日於良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消 費48,000元;94年3 月31日於聯立貿易有限公司消費13,9 00元;94年4 月3 日於鑽石銀樓消費45,500元;94年4 月 7 日於豐祥珠寶有限公司消費24,000元。 ⒍債權人滙豐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3 月20日在KOSHIN PEARL消費17,588元;93 年3 月26日在鋼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2,500元;93 年3 月1 日在SIAM PARK 消費10,004元;93年4 月28日在 CHEERFUL MEM ORIES消費5,176 元;93年4 月29日在 CRYSTAL PEWTER(M)SB 消費9,722 元;93年4 月22日在鋼 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 ,300 元;93年5 月6 日在 FAR EASTONE TELECOMMUNICA 消費6,8 88元;93年9 月20 日申辦信用貸款180,000 元;93年10月15日於恆上建設開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80,000元;93年11月6 日於東雲 南區物業部消費100,000 元;94年2 月14日於鑽石銀樓消 費21,900元;94年3 月23日於家樂福中山倉庫消費396,39 9 元;94年6 月7 日在KLM ROYAL DUTCH AIR 消費7,817 元。
⒎債權人大眾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2 月9 日於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消費9,49 0 元;93年2 月17日於鋼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8,44 5 元;93年11月9 日於聯大機車有限公司消費22,500元; 93年12月15日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6,251 元;93 年12月28日於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590 元;94 年3 月7 日於豐祥珠寶有限公司消費2,500 元;94年3 月 24日於良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消費4,000 元。 ⒏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公司部分:
聲請人於94年3 月17日預借現金10,000元;94年3 月21日 預借現金20,000元;94年3 月22日預借現金30,000元;94 年3 月23日預借現金30,000元;94年3 月23日家樂福中山 倉庫消費189 ,833元。




⒐債權人玉山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4年3 月23日於悉科科技消費63,672元。 ⒑債權人中信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2年7 月19日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共計3,449 元;92年8 月28日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 司消費6,085 元;92年10月23日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消費6,105 元;92年10月27日於聯大機車有限公司消 費32,000元;92年11月6 日於震但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9, 800 元;92年12月13日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6,460 元;93年12月9 日於台灣大哥大高雄民權消費10,9 90元;93年12月16日於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2 ,000元;93年12月17日於遠傳電信林森店消費15,435元; 93年12月24日於A+1 精品百貨一心店消費共計14,500元; 93年12月23日預借現金20,160元;93年12月27日預借現金 19,106元;94年3 月24日於良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消費7,00 0 元。
⒒債權人花旗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4年3 月23日於家樂福中山倉庫消費共計60,000 元。
⒓債權人兆豐銀行部分:
聲請人於93年11月3 日於東雲南區物業部消費60,000元。 ⒔債權人遠東銀行部分:
聲請人先後於92年11月10日在台灣電店高雄民權消費13,3 90元;93年8 月7 日在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104 元;93年8 月19日在允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490 元 ;93年8 月19日在鑽石銀樓消費2,300 元;93年10月14日 在台灣大哥大高雄民權消費6,990 元;93年10月30日於鑽 石銀樓消費2,200 元;93年11月3 日在東雲南區物業部消 費10,000元;93年11月17日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三多店消費3,888 元;93年12月11日在老牛皮高雄三多消 費4,860 元;93年12月11日在蘋果通訊消費3,300 元;94 年3 月24日在良泰旅行社消費9,800 元。 ㈣是以,由上開消費及借貸紀錄觀之,足見債務人前開消費行 為顯然超出一般日常生活所需,且其係在尚未完全清償先前 所積欠之信用卡債務之情形下,即再度持卡多次進行高額消 費,並陸續利用信用卡分期、預借現金或信用貸款之方式, 以債養債,不當調度週轉,致陷入債臺高築之窘境。是以, 債務人既明知經濟不佳,入不縛出,竟仍未衡量自身之償債 能力,卻繼續失控持續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現金卡預借現 金及申辦信用貸款,而未撙節開銷,據實控制支出,避免不



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則其恣意花費任令債務增加至難以 負擔而終致不能清償,自堪認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導致 負擔過重之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 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且多數債權人均不同意債務人免 責,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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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