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98號
KSDV,100,消債清,98,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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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朱庭韻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代 理 人 黃世玉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王志槐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浩茹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張基正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郭鳳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昭明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周金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金源自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 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 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 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 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1 號裁定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誤。惟債務人僅繳交12期款 項後即未繼續履行,債權人已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 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債務人還款分期設算 表、本院100 年8 月2 日強制執行命令影本、本院98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661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並於100 年8 月10日具狀促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審酌 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債務,各期均有遲延繳款之情形,且債 權人數眾多,債權獲償成數尚低,並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財產,為免程序延宕,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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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