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90號
KSDV,100,消債清,90,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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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江姿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吳育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侯成龍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杜勤淑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欣宜
債 權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吳莉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慧文在本件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100 年8 月26日經本院裁定清算,查債務人 之生活依上開法律規定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本院爰 依上開規定,斟酌債務人之職業、身分、地位、收入狀況及 其所負債務數額等一切情狀,依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安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附件: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清算之債務人,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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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