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107號
KSDV,100,消債清,107,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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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方梓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方梓瑄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 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 得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復查,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更生方 案,依聲請人所陳,其每月可得清償之數額僅為新臺幣(下 同)9,000 元,雖分高達72期予以清償,然聲請人於98年度 之全年收入既逾50萬元,則每月之平均收入即約達41,666元 ;又如以內政部所公告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即 每人每月以11,309元作為聲請人及其未作年子女每月必要之 生活費用,而予以計算之結果,聲請人每月應支出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應支付之扶養費,亦合計僅有22,618元,依聲請人 之上揭收入,每月應可清償債務至少逾19,000元。詎聲請人 卻僅提出其每月清償9,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認為其所提 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
三、按消債條例係就金融機構與債務人間,就特定種類之債務設 此異於一般債權之清理程序,實有賴當事人間之協力配合, 本於誠信為基礎,形成債務清理之共識。而更生程序更生方 案之提出,更有賴聲請人以其固定所得及收入,將其可處分 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之用,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既 難認公允,而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 權人會議之可決,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下午4時公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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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