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HITEC MAR.
法定代理人 LEE YONG .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被 告 MANDALAY .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L.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