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91號
KSDV,100,司養聲,19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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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銅樹
      蔣雪芬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胡子祐
法定代理人 胡瑞展
      蔣麗惠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銅樹(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蔣雪芬(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共同收養胡子祐(男,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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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