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118號
KSDV,100,司財管,118,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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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識欽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王識欽(男,民國五十年七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緣被繼承人王識欽(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高雄 市○○區○○街259 巷4 號)於100 年3 月16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鈞院100 年度司繼字 第1203號、100 年度司繼字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為處理 稅捐相關事宜,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1178條 第2 項及第1176條第6 項規定,狀請鈞院指定本件遺產管理 人等語。㈡緣被繼承人王識欽(男,50年7 月18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 年3 月16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鈞院100 年度司繼字 第1203號、100 年度司繼字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致聲請 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依 法狀請鈞院指定律師或適當人選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 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 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提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欠稅總歸戶 查詢情形表、戶籍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 等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100 年5 月9 日雄院高



100 司繼司志字第1203號通知、本院100 年7 月8 日雄院高 100 司繼司志字第1538號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業據聲請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據、本院家事庭100 年7 月27日 雄院高100 司繼司志字第1203號函、本院家事庭100 年7 月 27日雄院高100 司繼司志字第1538號函、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資料等件為證,而被繼承人王識欽於100 年3 月 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 100 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既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存在,為其債權人,自應屬利害關 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 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 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 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高雄市西區 稅捐稽徵處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害關係人 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吳識欽前揭現存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 繼承,可知顯已不願再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糾葛,本無義 務就其遺產再為管理;況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 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 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 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 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 人名單中徵詢後,謝勝合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 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爰選 任謝勝合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另因本件被繼承人之全部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與繼 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尚屬有間,是民法第1178條第2 項關於 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即無準用之餘,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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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