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台科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淑麗
相 對 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常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曹常真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經
商工資料登記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曹常順」,非「曹常
真」,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曹常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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